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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中国海关总署新颁布的12号公告对防疫物资的出口要求更新0428
来源: | 作者:三万物流官网 | 发布时间: 1407天前 | 3126 次浏览 | 分享到:
ear All,关于中国海关总署新颁布的12号公告,以下邮件来自大DHL总部作业部的解读和操作指引,请详细阅读。
关于中国海关总署新颁布的12号公告,以下邮件来自大DHL总部作业部的解读和操作指引,请详细阅读。
提取关键信息如下:
1. 出口非医用口罩,新增《出口方和进口方的共同声明》(附件1),口罩质量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,或同时符合国内外质量标准。
2.若客户声明非医用口罩符合中国质量标准,且生产企业不在黑名单中,提供《共同声明》+ 《产品检验报告》可取件,否则不取件。(“黑名单”海关暂时尚未公布,海关会在通关环节拦截)
3. 若客户声明非医用口罩符合国外质量标准,且生产企业在附件3企业清单(简称“白名单”)中,提供《共同声明》+ 《产品检验报告》可取件,不在名单中的不取件。
4.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、医用口罩、医用防护服、呼吸机、红外体温计等五类物资,若已在中国有医疗器械注册/备案,按原方式操作要求。
5. 以上五类医疗物资,若未获得国内医疗器械注册/备案,但取得了国外认证或注册,且在附件4企业清单中的,提供《出口医疗物资声明》(附件2),则无需提供“医疗注册/备案证”和“药监局注册/备案截屏”,其他仍按原方式正常操作。